解读:为什么贪污受贿罪犯等不在特赦之列?
时隔40年,特赦再“激活”,只不过,这项“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和“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对腐败分子说“不”。
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媒体和公众注意到,草案拟予以特赦的第二类对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其中使用了排除法—“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哪几种?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为什么贪污受贿罪犯等不在特赦之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的说明,起草《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了严格范围、审慎稳妥、依法进行这三点,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条件的客观性,“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考虑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
有评论指出,慎刑恤囚,是历史传统;人道主义,是现代刑法司法的基石。以特赦来体现慎刑恤囚与人道主义精神,关键在于找到社会对特赦对象的最大公约数。
从世界范围来看,审慎稳妥对待特赦已成共识。不久前,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对6527名罪犯实行了特赦,这已是朴槿惠执政以来韩国的第二次特赦。为争取多数民意支持,韩国将此次赦免对象圈定在以“生计型”犯罪为主,而腐败、暴力、危害国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从我国历史来看,即便所谓“大赦天下”,往往也是“十恶故劫杀及官吏受赃者不原”。被称为明末清初三大儒之一的顾炎武所著《日知录》卷十三有一条札记题为《除贪》,列举了历朝历代除贪之案例。其中提到:唐睿宗太极元年(公元712年)四月,制官典,主司枉法赃一匹已上,并先决一百(杖),而改元及南郊(祀天)赦文,每曰大辟罪已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系囚见徒,罪无轻重,咸赦除之,官典犯赃,不在此限(即贪官之罪不予赦免)。
中国共产党与腐败水火不容,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无论是从党的性质宗旨还是从人心向背来看,“特赦贪官”的论调缺乏党心民意支持,贪腐了还想着“既往不咎”或“网开一面”的美梦就别做了。
不仅如此,刺破贪污受贿罪犯“黄粱梦”的另一柄法律之剑已经高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或将受到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搞了腐败,“特赦”无,“终身监禁”有—其意皆谓“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这条脉络连接着昨天、今天,也指向未来。(记者 陈治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