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

28.07.2014  19:56

为解决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保险责任不明确、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保费确定不合理、相关保险服务不配套等问题,进一步推进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和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快发展,充分发挥保险机制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完善环境风险管理长效机制,近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正式印发了《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必需将突发自然灾害导致的被保险人环境污染损害纳入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或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 二是结合贵州具体情况,根据环境风险的不同将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低责任限额分为五个类别。三是建立了企业环境风险定量评估的基本规则,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企业产值规模、行业风险情况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进行定量评估,并据此确定投保企业保费。四是明确了保险公司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确定保费。在企业投保或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独立进行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当地环保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积极开展对投保企业的回访;对规模较大的高风险投保企业可聘请专业机构对企业开展风险排查、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帮助和配合投保企业搞好环境风险排查,提出降低环境风险的意见建议,并将服务情况书面通报当地环保部门。四是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在与投保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完善相关赔付手续后,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对于案情复杂或损失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保险公司在责任明确和损失初步确定的情况下,应就责任部分预先支付不少于50%的赔款。五是保险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投保企业续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上年度交纳保费的基础上对续保保费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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