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防洪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5.08.2015  10:57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防洪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编制,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总库容10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二)总库容100万至10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三)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防洪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