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通过 

01.02.2016  13:32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通过 

贵州省地方立法“引擎”升级 

“赞成524票,反对4票,弃权4票,通过。”1月31日上午,随着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贵州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我省地方立法条例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地方立法“引擎”实现升级。

这是《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自2001年1月颁布施行15年来的首次修改。对这部“管地方立法的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具有重要意义。

现实有所需,修法有所应。此次修订,主要完成了三大方面修改。一是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改革措施,在修正案中予以了落实,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公民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等规定。二是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如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将两次审议制度改为三次审议制度、完善表决机制新增单独表决方式等内容。三是将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吸收固化进了法规,如近年来我省在立法活动中探索的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