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个人信息加把“安全锁”,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草案)》
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保障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继续审议《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相比一次审议稿,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从五十一条增加为六十二条。
个人信息泄露,常常是电信诈骗、敲诈勒索、恶意注册账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的源头。当前,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用户的在线行为被不断观察和记录,用户数据被互联网服务商过度采集,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不小挑战。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采集数据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最小且必要原则,禁止过度采集”“非因公共利益需要,采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数据的,应当经被采集人同意”。
《条例(草案)》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普遍信息、接入、浏览、访问、营销、推广等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采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数据,不得以使用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而限制或者拒绝其享受普遍服务。
《条例(草案)》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使用数据没有通过合法方式获取数据并保护数据所有人、提供人、采集人合法权益,或者用于非法目的和用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规定给深受信息泄露困扰的个人数据加上了一把“安全锁”。
审议《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数据安全进行审议发言。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力认为,《条例(草案)》对政府管理强调很多,对数据权人的权益反映很少,那么自己的数据怎么保护,对非法入侵、黑客怎么打击?需要站在数据权人的角度上多考虑问题,保护个人、企业的数据安全和权益。
作为法律文本,需要精准的描述和定义,有委员认为,法律条款中对大数据的定义为“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 那什么才算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此外,有委员提出,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采集数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应加入国家机关采集数据前需要批准的概念,应当设置前置程序,不能随意采集数据。(记者 吕跃 王晓琳 实习记者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