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县三级减灾委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23.11.2017  05:15

  贵州省民政厅通报,《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近日印发,明确以现有减灾委组织架构为基础,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体制。

  《实施意见》规定,省、市、县级减灾委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减灾委副主任由主要涉灾部门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军事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导机构,统筹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据悉,《实施意见》出台前,贵州省省、市、县三级减灾委主任分别由各级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担任。《实施意见》出台后,省、市、县三级减灾委主任将分别由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担任。

  《实施意见》明确,坚持综合减灾、常态减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灾害形势相适应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同时,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协作体系,强化减灾委办公室能力建设,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全省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具体工作。

  《实施意见》规定,各地要将防灾减灾救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组织开展民政部与贵州省政府部省合作,推广运用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成果。

  省减灾委相关人士表示,《实施意见》更有利于发挥减灾委统筹调配的作用,对于构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灾害形势相适应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抵御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曾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