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司法厅厅长孙学雷作关于《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剑川作关于《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国家层面没有关于社会信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缺乏上位法依据。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3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根据立法程序,决定将《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社会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剑川作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说,通过地方立法对我省社会信用加以规范和促进,对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信用服务行业有序发展、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草案)》共分为八章五十七条,主要对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社会信用工作坚持的原则、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进一步理顺了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的工作职责,规范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等行为,建立了我省社会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基本制度。
延伸阅读:
根据《条例(草案)》,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采集禁止采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未经同意违法归集自然人市场信用信息的;将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服务的;未履行保密义务以及超出法定或者约定范围公布、应用市场信用信息的;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市场信用信息的;违法提供或者出售市场信用信息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信用主体权益损失的其他行为 ,由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