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1月13日,贵州省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在黔东南州锦屏县开庭审理,跨区域管辖的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锦屏县环保局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公益诉讼人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锦屏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进行现场执法时发现,锦屏县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七家企业未按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就进行生产,并将废水直接排入清水江造成污染。据此,被告分别向该七家企业做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建设完成环境保护设施,报请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但七家企业并未完全按照该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整改。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后,前后两次向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逐一对以上七家企业是否有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核实,跟进督促和检查,并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锦屏县环境保护局两次均未回复,也未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经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专家对现场取样检测后,形成专家意见书,确认上述企业违法生产、排污造成环境污染。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锦屏县环保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进行处罚。福泉市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当天即立案受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当依照职权,积极履行对锦屏县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管职责。被告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鸿发、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虽然下达了限期整改和做出了行政处罚,但未及时履行监管责任,致使鸿发、雄军等石材企业违法生产至2015年12月31日。因此,公益诉讼人诉请确认被告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理由成立,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通讯员 金晶 记者 涂林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