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院终审宣判三起重大抢劫、强奸、贩毒案

06.08.2015  15:03

     三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8月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元发抢劫、强奸、盗窃案,被告人苏小海抢劫、强奸案,被告人龙智军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终审宣判,并将罪犯赵元发、苏小海和龙智军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入室盗窃强奸女童

    2011年9月2日l时许,被告人赵元发携带刀具和一只装有液压钳、螺丝刀、撬棍、口罩的背包,来到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的福贵餐馆准备盗窃时,被被害人杨某某(殁年39岁)、张某某(时年36岁)等人发现。被告人赵元发持刀捅刺前来抓捕的杨、张二人,致杨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重伤。

    2011年8月7日2时许,被告人赵元发来到南明区见龙洞路,先后翻窗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和被害人陈某家,窃取共计现金3600余元、手机三部等财物,共计价值4500余元。

    2011年8月8日至8月31日凌晨,被告人赵元发携带刀具,采取翻窗、撬门等方法,先后进入南明区木头村被害人朱某家中、龙洞堡信用社对面被害人姜某某(时年10岁)家中、见龙洞路被害人陈某某家中,采取持刀胁迫手段,分别强奸朱某、姜某某、陈某某。在强奸朱某过程中,还劫取朱某现金80元,窃取价值32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赵元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元发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赵元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并在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决定执行死刑的刑事裁定。

    潜伏手机店奸杀店主

    被告人苏小海预谋对被害人曹某(女,殁年44岁)在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经营的“玉玲珑手机店”实施盗窃。2013年6月24日18时许,苏小海趁曹某不备,藏于该店杂物间内,欲等曹某下班离开后实施盗窃。当晚,曹某关闭门面后在店内住下次日l时许,苏小海来到曹某床边,对曹某进行猥亵,曹某惊醒并反抗。苏小海遂采用捂嘴、勒颈的手段致曹某昏迷,强行与曹某发生性关系。之后,苏小海用白色网状物堵住曹某的嘴巴,同时用闭路电视线将曹某的手脚捆绑,使其俯卧于床上,并用被子盖住曹某肩背部以下的身体部位,致曹某机械性窒息死亡。苏小海从店内抢走手机60部、EVD2台(共计价值56244元)及现金l500余元后逃离现场。

    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苏小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苏小海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致人死亡,并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所犯抢劫罪的罪行极其严重。苏小海系累犯(2008年l2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苏小海以抢劫罪判处死刑,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

    运毒3公斤主犯领死刑

    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龙智军通过电话与陈正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和陈正义商定毒品交易数量、价格后,龙智军即驾驶云EE8452黑色比亚迪S6型汽车,邀约李建德(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从云南省出发,于同月23日将毒品运输到贵阳市。

    龙智军、李建德将汽车停放在贵阳市交通医院停车场后,携带毒品与陈正义会合。当晚22时20分许,龙智军、李建德与陈正义、陈方会、李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贵阳市云岩区半边街春雷巷48号陈正义的租赁房内进行毒品交易,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时查获毒品海洛因3805.3克。随后,公安人员在半边街126号3楼陈正义租住房、在126号2楼陈方会租住房分别查获二人为购买该批毒品而各自准备的毒资59万元和31万元,同时还在陈方会租住房查获海洛因165克。

    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龙智军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对被告人龙智军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另外,同案中的被告人陈正义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陈方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李建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记者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