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方案》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

21.06.2015  11:35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提出统筹相关部门资源,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据悉,近年来,贵州省赫章县等地以新农合制度为基础,积极探索整合相关部门资源,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为进一步总结推广赫章经验,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

    试点方案明确的救助保障对象包括三类。一是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是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三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等。

    试点内容主要是以精准扶贫为重点,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变、整合使用、各记其功”原则,统筹卫生计生、民政、扶贫等部门相关救助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发动社会捐助,科学制定医疗救助保障标准,建立完善“一站式”即时结报机制,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特殊医疗救助保障,切实提高保障水平,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据悉,此次试点选择市(州)级、县(市、区)两个层级开展试点工作。市(州)级选择毕节市(含威宁自治县)、贵安新区。县(市、区)级选择息烽、务川、道真、六枝特区、紫云、关岭、沿河、玉屏、榕江、从江、长顺、三都、望谟、册亨、晴隆等15个县(区)。

    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省级卫生计生、财政、民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贵州保监局等部门要将试点纳入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各项医疗救助资金,资金缺口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赵勇军)

    实施细则同步出台

    为配合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贵州省同步出台了实施细则。

    细则对救助保障对象范围及认定、救助保障资金筹集、资助参合(保)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大病保险报销、计生医疗扶助政策、民政医疗救助政策等做了明确规定。

    细则明确,对救助保障对象参合(保)给予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合(保),个人应缴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参合(保),个人应缴费用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应缴参合(保)费用,按人均不低于30元标准资助,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给予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个人应缴参合(保)费用,按人均不低于10元标准资助,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给予资助。

    细则要求,对救助保障对象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合(保)人员购买大病保险。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的5%,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大病人群,实行分段累加补偿,使大病保险保障度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可再提高10%左右。

    实行计生医疗扶助政策。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参合(保)成员,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由卫生计生部门的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支付。

    实行民政医疗救助政策。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达到100%。(赵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