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集中宣判醉驾 三名“醉汉”领刑

21.03.2015  16:03

               

  (本网讯)3月20日上午,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集中宣判了3起醉驾案。3名男性被告人分别受到了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

据介绍,3起醉驾案中,被告人杨某礼、张某书因在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应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礼、张某书犯危险驾驶罪,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另一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被告人杨某忠醉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法庭宣判之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据悉,被告人杨某礼、张某书、杨某忠是在2014年8月14日至10月5日期间,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开展夜查中查获的,三名被告人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时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在法院判决之前,张某书、杨某忠已被镇远交警依法吊销驾照(杨某礼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