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费”不是与民争利的通道
原标题:“附加费”不是与民争利的通道
“附加费”中存在的乱象,既伤害了民,也不利于政。矫治其弊已迫在眉睫。只要真下决心,“附加费”不仅管得住,而且还能为相关企业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开辟一个切口。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此前,新华社报道,在涉及民生的水、电、汽油价格中,“附加费”现象普遍存在,且各地标准不同,项目易增难减。据估算,一年仅居民生活电费就“附加”了270亿元。说不清道不明的各种“附加费”,几成民生利益的盘剥者。而其征费权力的来源,有的只是一纸通知、“几项规定”,其法定效力和时限令人生疑。
客观说,在供应紧张的公共资源项目设定“附加费”,有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保证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增加公用事业供应的作用。但是只有基于明确的立法原则和充分透明的公共协商程序,才有法定效力。现实运作中的“附加费”,不仅缺乏相应的程序,而且覆盖面超过了资源领域,能“附加”的地方都想着法“附加”,有的涨价幅度还超过基础价格,这导致“附加费”失去了应有的公用属性,成为与民争利的通道。
很大程度上,“附加费”的异化,是地方政府扩大财政来源的天然需求的结果。税收可能受经济景气周期、产业调整、流动性多寡的影响而出现波动,“附加费”则能成为征收成本低且稳定的收入来源。就此而言,“附加费”的异化与乱收费异曲同工,而在缺乏透明程序监管的情况下,“附加费”不仅征收成疑,其去处同样成疑,许多已经查实的“小金库”,就是与“附加费”自由裁量、地方政府性基金缺乏管理有关。
无疑,“附加费”中存在的乱象,既伤害了民,也不利于政。矫治其弊已迫在眉睫。但是,仅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不足以治愈。“附加费”乱象,本就是行政权强大的结果,鲜明的强弱对比决定了自助式救济难以撼动“附加费”的附加利益,改变其无序惯性。
不让“附加费”成为与民争利的通道,关键在政府部门能否主动纠偏。其实这样的政策环境已经形成。一方面,给各级政府制订权力清单正在着手进行,什么时候政府部门可以伸手,什么时候必须收手,有望得到刚性规范。另一方面,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也正逐渐清晰,归于一般竞争的交由市场决定其生死,负责公用事业的要凸现其公用特性,这是基本思路。由此观之,水、电、油等民生领域,也当挤出利益泡沫,还原其公用事业服务者的本来面目。
当然,矫治就是对既得利益者动真的。这必然遭遇种种抵抗,而且很可能有一大套似是而非的大道理搪塞。对此,只有通过严肃法治去除障碍。哪些收费授权不符合立法法要求,收费是否进入了全口径预算管理,不是难查的事。只要真下决心,“附加费”不仅管得住,而且还能为相关企业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开辟一个切口。(迩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