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试行快速处理
昨天,记者从省交警总队了解到,为提高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置效率,有效引导当事人自行快速撤除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现场,最大限度的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公路交通拥堵和次生事故,省交警总队制定高速公路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试行流程。从5月27日起,凡在贵州省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30万元的交通事故将试行快速处理。
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30万元的高速路交通事故试行快速处理
据了解,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未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初步判断直接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的除外)将采取快速处理流程。
各地高速交警要协调“一路三方”力量,采取路巡和网巡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高速公路坡道、弯道、互通出入口等事故易发点段的巡逻管控,及时主动发现交通事故提高快速处置效率。高速交警、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或接到交通事故警情后,要立即核实损害后果,符合快速处理的要通过电话、路面广播等形式,引导当事人快速撤除或保护事故现场。
具体操作为当事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仅就损害赔偿有争议且车辆能移动的,告知当事人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处理。
肇事车辆可以移动,当事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将车上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按照前面、后面及侧面三个相位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车辆损坏不能移动的,引导当事人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至安全地带,等待交警和救援部门撤除现场。
对肇事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载运危化品车辆及碰撞道路设施,且车辆能够移动的,引导撤除现场后指令各方驾驶人到安全地带等候交警处置;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驾驶人转移到安全地带等候处理。
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200元罚款
在快速处理流程中,在对当事人没有现场照相的,交警、路政、救援任何一家部门到场后应当对现场照相后立即撤除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自行撤除现场后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的,办案单位应当根据车身碰撞痕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不得以未出勘现场为理由拒绝进行事故认定。
在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在制作询问笔录后,根据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况时,应当立即转为一般程序调查处理。符合快速处理范围的不超过24小时下达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骗保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通报保险公司和其他警种介入。发现可能存在酒(醉)驾、毒驾嫌疑的,立即启动相应办案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除对其本身所存在的交通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对主动撤除事故现场的当事人,除涉牌涉证、酒(醉)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外,对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据了解,交通事故除了快处还有快赔,目前贵州省交警部门设想的方式是对符合高速公路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处范围的交通事故,可采取当事方用手机拍照后通过手机APP等方式上传,只要通过审核就不用再跑交警队和保险公司,可直接理赔。
目前,贵州省交警部门正在和保险部门协商,探寻合适便捷的快处方式。(贵州商报 记者 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