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烟头“换来”行政拘留十五天

27.04.2015  18:54

图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韩瑶 摄)

图为事故责任人指认火灾现场。(韩瑶 摄)

    新华网贵州频道4月27日电  “早知道这样的结果,我就不会抽烟了。”这是“4.18”事故责任人郑某在收到西秀公安部门的处罚决定时,还在为自己的过失行为后悔不已。

    事情要从4月18日说起,当天凌晨5时45分,位于西秀区大西桥镇高寨村(原枫阳厂)星海能源有限公司油罐库区突然发生火灾,由于火势较大且现场还有二十余吨油罐遭受火势威胁,安顺消防部门接警后,一次性调集5个消防中队15车106名官兵前往处置。经过全体消防官兵3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火势才被完全扑灭,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庆幸的是由于处置及时有效,并无人员伤亡。

    经了解,事发前该厂工作人员郑某正在将油罐车里的油输送到备用油箱中,输送完后,郑某违反操作规则和安全要则,随意站在油罐附近点燃一支香烟,并随意丢弃烟头引燃附在油管上的可燃物,火势进一步扩大至2个储量为8吨油罐区(柴油的闪点一般在60℃左右,属于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封闭在油罐里的柴油受到高温的燃烧会产生爆炸),直至造成了严重后果。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西秀区公安分局已对郑某过失引起火灾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