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意见出台

05.04.2016  02:41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意见指出,文化体制改革向纵深拓展,文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创新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机制,丰富方式手段;行政执法体制、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改革逐步深入,迫切需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同步跟进、有效衔接;文化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屡禁不止,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迫切需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进一步提高能力和水平。要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管理问题,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更好地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并立足于当前文化市场现状和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提出适合文化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的改革措施。

一是明确综合执法机构适用范围,提出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等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推进统一执法。

二是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厘清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三是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建立文化部牵头的全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实完善省、市、县三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规则;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健全文化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五是规范直辖市和市、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设置。直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对各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行直接管理;副省级城市、省辖市可整合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县级市和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六是强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要统一规范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并结合本辖区地理范围、执法任务等情况,统筹考虑综合执法机构编制安排。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