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一法两规定”工作纳入省委工作安排
按照省委要求,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计划,有关开展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情况向省委报告。全省从2015年开始,每年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一次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府行政监督的作用。
一是在学习宣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上,加强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开展“一法两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使各级国家机关干部充分认识和重视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全面正确理解“一法两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增强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纠正和消除贯彻实施 “一法两规定”是民族地区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少数民族的事的错误认识,树立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省、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意识,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二是在建立和完善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工作机制上,推动各级国家机关制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使各级国家机关充分考虑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和特殊困难,建立扶持帮助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机制,完善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机制,将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增强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
三是加强对履行 “一法两规定”赋予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推动各级国家机关将帮助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放到突出位置,制定和实施相关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增加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投入,实行差别化对待和政策性倾斜;加强和重视民族地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突出解决民族地区贫困问题,加大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就业的扶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争取差别化的区域支持政策,加强民族地区社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能力的投入与建设,促进民族地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不断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人才培养和民族团结。
督查范围包括省直部门和全省9个市州及11个自治县;每年根据年度督查专题实行普遍开展和选择重点相结合,通过对照自查、书面报告、实地检查、交流汇报、问询评议和督查通报等形式,增强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合力与实效,推动全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