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运输仓储劣质煤2万起罚首次设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5.12.2015  08:29

东北网12月25日讯 为加强燃煤管理,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本月末截止

条例(草案)》在燃煤总量控制和燃煤的生产、加工、购销、使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首次设立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将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销售劣质煤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意见征集截止日为12月31日。

拟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哈市建成区、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以及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以批复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为准)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此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35t /h以下(不含35 t /h)、29 M W(不含29 M W)燃煤供热锅炉和20 t /h以下(不含20 t /h)、14 M W以下(不含14 M W)燃煤非供热锅炉。

燃煤质量不达标将重罚

燃煤经销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载明的燃煤质量条款或者检测报告不符合燃煤质量标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燃煤锅炉单位,在供暖期间未实施二十四小时低温连续供暖的,由住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的燃煤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收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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