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赔款遭漫天要价 三亚300亩青苗赔款难发放

01.08.2014  16:39

人民网三亚频道7月31日电(于耿燕 蔡东成)为了保证海南省重点项目的推进,三亚市吉阳镇政府于今年在辖区内根据文件要求开展征地工作,然而在征地过程中,其中的300余亩木瓜地涉及两家公司都主张己方应为赔偿主体引发合同纠纷,导致青苗赔偿款迟迟未能发放,只能通过“物证保全程序”将该笔款项存入三亚市公证处账户。

1、当事双方均坚持己方应为赔偿主体

【事件回放:木瓜地层层转包 两公司争抢青苗赔款】

据了解,2011年10月27日,三亚远盛公司从珠海裕友种苗有限公司承租了位于三亚市吉阳镇南丁村的410亩土地;2012年8月1日,三亚远盛将其中的300余亩土地转租给海南顺达公司,租期截至2015年10月1日。在双方约定的合同第一款中,三亚远盛出租给海南顺达的300余亩土地包含了地上木瓜等青苗及附属设施设备。

2013年10月,吉阳镇启动了海南省重点项目征地工作,当中包含了海南顺达公司租用的300余亩土地,三亚远盛公司与海南顺达两家公司为争取该地块上的青苗补偿款产生纠纷。三亚市政府以及吉阳镇政府多次召集双方开协调会均未能解决该问题,并建议双方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赔偿款纠纷问题也未获得采纳。

【现状:300亩木瓜地青苗赔款 去年已入三亚市公证处账户】

为保证重点项目的推进,吉阳镇政府只能依法启动“物证保全程序”,由三亚市公证处对青苗款赔偿给付对象存在争议的300余亩土地进行测量、拍照、摄像等物证保全。吉阳镇政府依据三亚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决定,按照木瓜地青苗赔偿2万元/亩的标准,将该笔补偿款6,064,320元存入三亚市公证处账户,待三亚远盛公司与海南顺达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裁决后,再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进行支付。

【三亚远盛: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合同纠纷】

三亚远盛公司负责人林远跳称,按照当时与海南顺达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海南顺达公司向三亚远盛公司租赁土地三年,按照1000元/亩的价格支付年租金。若遇政府征地,海南顺达公司承租的第一年,三亚远盛公司按每亩1万元对其进行赔偿;第二年或第三年,则按照8000元/亩进行赔偿。

林远跳认为,当年,他从珠海裕友种苗有限公司承租该土地时,已付给珠海公司在该地上种植的青苗款2100万元,而该300余亩木瓜地的青苗赔偿款,应由吉阳镇政府赔付给三亚远盛公司,再由三亚远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给海南顺达公司。他表示,该公司与海南顺达之间如果无法就该笔赔偿款达成一致,他们将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海南顺达:不同意走司法程序 青苗赔偿款应赔付己方】

对于林远跳的看法,海南顺达公司代表肖国坚则表示,根据海南省关于土地青苗款赔偿的相关规定,是谁投资谁受益,即谁投资青苗款即补给谁。当初双方签署合同的相关赔偿协议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肖国坚说,当初海南顺达公司将土地承租下来后,该公司对土地进行了全面平整,土地上的青苗种植、管道建设等都是由他们投资,此次征地赔偿青苗款,吉阳镇政府应当将青苗款直接赔付给海南顺达公司,吉阳镇政府进行“物证保全程序”是乱作为的表现。

【律师说法:吉阳镇政府实行“物证保全程序”合法】

就吉阳镇政府对300余亩木瓜地青苗赔偿款采取“物证保全程序”的做法是否合情合理?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永群先生认为,吉阳镇政府按照三亚市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启动“物证保全程序”将该笔青苗赔偿款存入三亚公证处账户符合《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正常情况下,谁种植谁受益;但三亚远盛和海南顺达之前达成的合同约定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如果双方进入诉讼程序,在法院判决未生效之前,吉阳镇政府不能将款项发放给任何一家公司;如果政府支付错误,执行回转不能,不可避免地会给其中一方造成难以估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