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三五三”帮扶机制破解“新生代”管理难题

01.07.2014  21:03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为解决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难点问题,红花岗区采取“三五三”机制,着力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工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闲散青少年就学就业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三管齐下”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工作。一是开展“四在学校•幸福校园”活动。在农村寄宿制学校深入开展“吃在学校解食忧、住在学校受关爱、学在学校长知识、乐在学校感幸福”活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长效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留守儿童50人以上的学校建设“农村留守儿童之家”,不足50人的学校设立亲情视频室或语音聊天室,为留守儿童搭建与亲人的沟通平台。推广“代理家长”和“留守儿童自立自强中心”建设模式,动员社会力量以“代理家长”身份开展关爱活动,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给予留守儿童更多帮助。二是强化留守儿童父母的监护责任。通过组织家庭教育报告团、开展远程教育、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家庭观念和责任意识。围绕留守儿童健康状况监测、生活习惯养成、学习兴趣培养等内容,在镇(街)开展富有特色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三是推动落实公平教育责任。坚持科学规划校点布局,多渠道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确保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接受公平教育。

    “五措并举”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一是建立网格化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机制,建立以区、镇(街)两级救助管理机构和村(居)委会救助网点为平台的网格化救助体系,实现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动态管理。二是依法实施救助保护。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责任,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遭受监护人性侵、虐待、遗弃等侵害的离家流浪的未成年人,立即采取救助保护措施,并由其他近亲属、基层组织或区民政局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侵害人的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或由区民政局监护。三是开展专项救助活动。深入开展“寒冬送温暖”、“流浪孩子回校园”等专项救助行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巡查救助,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督促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流浪未成年人重回家庭,重返校园。依法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导致其流浪、组织流浪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教唆流浪未成年人犯罪、残害流浪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四是落实“控辍保学”措施。完善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动态掌握学生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辍学情况,形成区、镇(街)、学校三级联动管控机制,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流失。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服务,拓展16岁以上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渠道。五是明确救助保护职责。公安、城管、民政、综治等部门和镇(街)按照“边排查、边处置,谁发现、谁处置”的原则落实流浪未成年人首接责任制,防止因流浪未成年人长时间滞留街面发生非正常伤亡事件。对未得到及时救助,造成流浪未成年人伤亡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要实行责任查究。

    “三步同化”拓宽闲散青少年就学就业渠道。一是加强失学青少年管理。及时救助因贫困失学的学生,由教育、民政等部门,采取减免费用、提供贫困助学金、定期补助生活费等方式,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失学青少年重返学校。对于自动辍学的,学校、镇(街)、村(居)委会要联合组建心理疏导队,深入家庭走访,摸清辍学原因,劝其重返校园。不愿返校的,学校要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督促其监护人尽快送其返校。二是扶持闲散青少年就业。加强就业培训,对有就业意愿、达到就业年龄的闲散青少年开展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通过就业援助、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对就业困难的闲散青少年进行重点扶持。积极为需要就业的闲散青少年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依法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和其他经济社会权益。三是建立社会正面力量接触联系机制。依托团区委建立“青少年阳光驿站”,吸收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等参与闲散青少年服务工作,组织镇(街)干部、志愿者等正面力量与闲散青少年保持长期联系,达到教育引导、救助帮扶的目的。组织闲散青少年开展公益活动,帮助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理念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严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