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不实报道”骗取点击量
2016春节期间,以“春节记事:一个病情加重的东北村庄”、“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霸气媳妇回村掀翻桌子”为代表的一系列虚假新闻在互联网上赚足了眼球。经有关部门、媒体和网民的调查,这三篇报道均系捏造的不实报道。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已经对此公开辟谣并回答记者提问。
这三篇流传甚广的虚假报道并非个案,集中反映出现阶段互联网时代个别网民、媒体和网络平台传播素养和法治观念的淡漠。从信息制造和传播手段上看,这几起虚假报道有一定共性:首先,内容虚假。在所谓“春节记事”报道中,作者甚至在整个过年期间都没有回乡,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新闻工作中最应注意的几大要素竟均为“编造”。“上海姑娘”这篇报道更为离谱,居然是江苏的网民为发泄情绪完全捏造而成。其次,都是标题党。这几篇报道都是以“耸人听闻”的“醒目”标题作为博得网络点击量的砝码,标题党已经成为虚假信息的“标配”。再次,丧失新闻真实性和向社会传播负能量。“春节记事”所谈及的“农妇组团约炮”,“霸气媳妇回村”所说的“不让媳妇上桌吃饭”等内容,不仅缺乏基本的真实性,更是伤害到了我们最应珍惜的中华传统美德,向社会传递着“负能量”。最后,均以知名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平台,借助知名网络媒介和大V的不断转发,最终达到所追求的轰动舆情效应。
不可否认,互联网传播,特别是移动客户端昌盛之时,在网络上的关注度和点击量成为衡量一家媒体或自媒体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以此产生的“粉丝经济学”和“关注度经济学”似乎都将点击量变成了新闻传播的核心。其实,这是对互联网传播和互联网法治的误读,缺乏真实性的新闻就等于无源之水,没有正确舆论观的传播就是无土之木,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信息传播就是助纣为虐。
习总书记在“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着重指出,“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他强调“要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既准确报道个别事实,又从宏观上把握和反映事件或事物的全貌”。在互联网时代,新闻真实性原则既是网络信息创作的底线,也应作为网络信息传播的底线;既是媒体在互联网上发布和传播信息的底线,也应成为网民利用自媒体发布和传播信息的底线。互联网和自媒体,绝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成为为虚假信息藏污纳垢的集散地。信息真实性底线不仅是传播伦理的要求,而且也是我国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包括《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在内的法律法规,都将新闻真实性作为约束信息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标准。即便是新闻侵权的民事侵权领域,发布和传播的信息是否真实,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核心标准。在刑事法律体系,信息真实性更是衡量损害商业信誉罪、诽谤罪等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可见,新闻真实性不仅是“新闻的生命”,而且也是互联网信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几起虚假新闻在春节期间舆情影响如此之大,直接反映出我国网络信息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提高认识并加以解决:第一,对新闻真实性认识存在偏差。一些人认为“新闻”仅指的是时政、经济等方面的信息,不包括这种“随笔”。其实不然,文学等艺术创作并不一定拘泥于“真实”,不过,看似随笔的文章,若以“报道”、“记事”等字眼出现,或以足够让受众认为是“非虚构”的信息,特别是文中存在明确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真实”描述的,都应该以真实性为原则。第二,个别媒体记者的新闻传播素养还有待加强。“春节记事”的作者甚至在开始就强调本文“并非杜撰虚构,是真实的写照”的字样,经调查,该作者过年连家都没回的纯属虚构,怎么能在文中作如此表述?这对于一个拥有正规记者身份的作者来说,实在有违新闻伦理。第三,个别媒体、平台、公号和自媒体法律素养需要加强。尽管虚假信息并非平台和转发者所发布,平台和转发者也没有能力和义务去事先审核发布内容的真伪。不过,当该信息被证明是虚假之时,转发者或平台就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这些虚假信息继续传播。值得注意的是,受众越多的公号或媒体,也应该承担对信息真实性更高的审核义务。我国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转发主体应承担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这实际就是将“粉丝经济学”转换成“粉丝注意度”,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越多的粉丝主体,当然要承担更高的注意标准。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通过春节期间的这几起虚假信息事件,也反映出我国网民整体素养和辨析真伪能力的提升。这几起虚假信息一经发表,在社会关注度不断提升的同时,很多有责任感的网民经过线上线下求证,已经进行了自发性的辟谣,在很大程度上净化了网络环境,引导了正确的网络舆论。这是网民自身在互联网法治化进程中起到强大“自净”能力的体现,也是我国近年来互联网诚信和法治建设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只有当全社会的媒介传播素养普遍提升,法治观念日益增强和社会责任感与日俱增时,网络环境才会得到真正的清朗,才能避免那些“虚假报道”去伤害到我们那些最值得珍惜的东西。(作者:朱巍 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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