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工办字〔2014〕28号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黔工办字〔2014〕28号
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筹备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行业)工会,省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为加强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监管,规范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档案的录入完善工作,同时,为继续做好金秋助学、送温暖工程等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和搭建好平台,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帮扶资金发放使用要坚持“依档帮扶”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保证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和填报完整性,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建档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困难职工群体,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排除在外。
二、帮扶资金发放使用的手续必须齐全。各级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实名制汇总表,发放和使用帮扶资金时,须填写领取凭证,原则上由领取人签收。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一定要坚持依档发放,帮扶资金只能对已经建立了固定的困难职工档案和临时性困难职工档案中的困难职工(含农民工)进行帮扶。
三、困难农民工建档的对象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的方可建档:1、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2、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3、因子女上学、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需要长期帮扶;4、工会会员;5、户籍为农业户口。
四、困难职工(农民工)建档须提供的书面资料:1、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3、帮扶站对建档职工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4、困难职工致困原始材料的复印件(如:子女毕业证及缴学费收据复印件、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诊断书及治疗费用复印件等);5、困难职工(农民工)建档申请表;6、困难职工(农民工)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请建档的申请书;7、农民工须提供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各级帮扶机构要严格按照全总统一要求的标准建立纸制和电子相互配套的困难职工档案或临时档案。
五、各级工会组织落实专职人员,按照建档标准,在6月至7月期间对本系统、本单位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调查摸底、逐户清理,及时更正信息、调整档案,真正实现困难职工档案规范化、动态化、网络化。在清理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对下列四种人员的清理: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增加,且超过建档困难职工(农民工)人均月收入标准;二是子女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且超过建档困难职工(农民工)人均月收入标准;三是因收入增加,偿还负债或意外事故影响相对减轻,基本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四是建档农民工未与单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工会要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将不符合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及时进行清理,并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将其注销。
六、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及时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自查和检查工作,要对照全总要求的检查内容,逐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仔细审查核实每笔资金收支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分析原因,限期进行整改,务求实效,省总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请各单位于7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产业(行业)的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自查情况报告报送至省总法律与保障工作部;省产业(行业)工会的自查情况报省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由省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汇总后于7月25日前报省总法律与保障工作部。
省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联系人:陈梅,联系电话0851-594363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法律与保障工作部联系人:刘航超,联系电话:0851-596431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