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办监督发〔2013〕25号)要求,自2014年1月起,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转入深入巩固阶段,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了专门部署。截至目前,北京等29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我办报送了第一季度工作进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行动工作进展
(一)各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办情况(见附件1)。据不完全统计(辽宁、广东、广西、贵州等4省未报汇总表),全国第一季度共查处违法违规案件12697件,罚没款3175万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8户次,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396件。其中,河南、安徽、山东、陕西等4省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查办案件数达1000件以上。
(二)大案要案督查督办情况。一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督查督办了沈阳市医疗美容市场混乱问题,对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多家医疗美容机构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对其中问题严重的3家医疗美容机构正按规定程序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是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重点督办,浙江省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一举捣毁一张长期影响浙江乃至全国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网络,抓获犯罪分子10名;三是公安部指导上海市公安机关打掉了一个多区流窜、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医托”诈骗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60余名,一举破获系列诈骗案件80余起。
(三)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见附件2)。第一季度,我办共接到属于专项行动工作任务范畴的投诉举报54件,其中40件转交地方办理。目前,我办已接到24件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反馈,其中11件给予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各地共接到投诉举报4796件,办结4407件,反馈实名举报1830件,举报人对办理情况满意率为98.0%。
(四)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作了动画片、海报、折页等宣传材料,登载在官方网站,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地结合“3.15”等活动,开展不同主题的宣传活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传播科学就医常识。甘肃省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通告》,张贴到各相关场所进行宣传;河南等省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做到电台有声音,电视有画面,报纸有文章,网络有专栏;广西等地收集典型案例,及时向媒体通报。
(五)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情况。针对中医监督执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指导基层监督执法。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河北省研发便民安全就医“二维码”阳光服务信息平台,集资质查询、就医知识提示、投诉举报等功能于一身,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山东等地进一步强化卫生、公安等部门间配合,完善工作衔接机制。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进度不平衡。个别省份未及时传达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深入巩固阶段工作,也未及时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工作推进较慢。
(二)工作进展报送不及时。仅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青海等15省(区、市)按规定及时向我办报送了第一季度专项行动工作进展,辽宁、贵州2省至今未向我办报送工作进展。
(三)投诉举报办理和宣传工作有待加强。我办转交地方办理投诉举报中,仅有60%按规定向我办反馈了办理情况。部分省份未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进展和典型案例,科普宣传形式较单一,覆盖面不够广。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时间已经过半,各地要切实按照《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各地要积极发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以整顿医疗秩序为出发点,以违法违规案件查办为着力点,继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各省(区、市)要以督导检查为抓手,大案要案督办为突破口,督促辖区各地抓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我办将适时对各地深入巩固阶段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认真办理投诉举报。群众投诉举报是发现违法违规案件的重要线索,认真办理投诉举报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直接体现。各地要按照信访相关规定和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抓紧调查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有效化解矛盾。
(三)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媒体的协调配合,及时发布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制作并充分利用不同形式的宣传材料,针对不同区域和不同人群,开展丰富多样的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
(四)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各省(区、市)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及时收集汇总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撰写季度工作进展,填写汇总表,按要求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书面报送我办,并将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我办将按季度向各地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