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相关细则 两类助学贷款学生可获还款救助

12.08.2017  18:51

  8月3日,记者从贵州省教育厅获悉,《贵州省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近日出台,确保两类借款学生可获还款救助,切实帮助特困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

  按照细则规定,救助对象重点包括两类借款学生: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其中,丧失劳动能力指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劳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还款救助机制将确保救助以上两类借款学生。

  此外,对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经济收入特别低的三类毕业借款学生,经认定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予以救助。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民政、扶贫、卫计、残联、人社等部门共同开展。

  据介绍,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贵州分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发放给被救助人。

  贵州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向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向相关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作为代办人,代为办理。

  据悉,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返还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

  贵州分行在救助补偿结束后,将视情况为获得第一至第五类救助的借款学生办理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变更手续,而第五类救助的借款学生将在其个人征信系统中对救助情况进行标注。

  贵州省鼓励被救助人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教育厅在贵州分行开立的账户中,作为还款救助资金用于之后救助工作。 (记者 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