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5个典型案例
本网消息 7月28日,贵州省检察院召开生态·环境检察保护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余敏副检察长发布了专项行动中生态环境保护的5个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典型案例1
杨友生滥伐林木案
2012年1月,被告人杨友生受剑河县林业局委托,管理位于剑河县南哨乡南哨村白剑山公益林。2014年10月,杨友生在未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白剑山场阔叶林1126株全部采伐,蓄积77.4009立方米。
剑河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剑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5月12日依法提起公诉。剑河县法院经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杨友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2015年6月17日,剑河县检察院向剑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南哨乡政府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监督杨友生在案发地白剑山补植杉木4000株,面积37.8亩。
典型意义:该案系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发地开庭审理加强法制宣传,并通过“补植复绿”恢复受损生态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2
肖兴贵失火案
2015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肖兴贵在六枝特区牛场乡牛场村小丫口处责任地里烧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林地总计8.3公顷,造成经济损失68425元。
事发后,六枝特区公安局对肖兴贵作出行政处罚。六枝特区检察院根据调查报告,认为肖兴贵的行为已达到失火罪刑事立案标准,要求六枝特区公安局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六枝特区公安局回复因已行政处罚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六枝特区检察院遂通知六枝特区公安局于3月25日立案侦查,同月30日依法提起公诉。5月14日,六枝特区法院判处被告人肖兴贵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系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案件依法监督立案侦查,有效制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3
丁亚污染环境案
2014年7月,被告人丁亚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在黔西县金碧镇荷花村自建土窑,用危险废物废机油提炼燃料柴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共计14.9765吨。
黔西县环保局将该案移送黔西县公安局立案,黔西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黔西县检察院认为丁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仍未立案。黔西县检察院遂邀请环保、公安等相关单位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该案中法律适用、司法鉴定、证据完善等问题共同研究,消除分歧,统一认识后通知黔西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7日立案侦查,并派员全程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完善证据后,依法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7月2日,黔西县法院判决被告人丁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系检察机关加强两法衔接,对新型污染环境案件成功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派员全程介入引导侦查,确保顺利诉讼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4
高坤和、卜金顺非法采矿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3年3月,被告人高坤和经被告人卜金顺介绍,在福泉市城厢镇跛脚塘组购买了一处铝土矿山,二人在未办理相关采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铝土矿。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41.93万元。
福泉市公安局以非法占用林地立案侦查后移送起诉,福泉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并且造成了国有矿产资源的流失,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8月29日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6月5日,福泉市法院判决被告人高坤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卜金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高坤和、卜金顺共同赔偿被害单位福泉市人民政府经济损失人民币3006300元,被告人高坤和赔偿被害单位福泉市人民政府经济损失人民币413000元,上述款项共计3419300元,该判决系生效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系检察机关改变罪名准确指控,依法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功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5
刘宗林、杨光群、杨清文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刘宗林、杨光群、杨清文以29280元的价格,在锦屏县启蒙镇中华村高长组向他人购买了一株野生楠木,10月6日,雇请民工采伐该树出售,在将楠木刨根且锯断2根树根后,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制止。经鉴定该楠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地径81厘米、蓄积4.1530立方米。
案发后,公安机关仅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植物罪对被告人刘宗林立案侦查。锦屏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宗林、杨光群、杨清文的行为均涉嫌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追诉杨光群、杨清文。5月29日,锦屏县法院判决刘宗林、杨光群、杨清文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6个月,缓刑 1年,罚金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系检察机关准确定性,依法追诉遗漏罪犯,有效防止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罪犯逃避法律惩处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