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拟立法保护193个民族乡 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标准将出炉
贵州独具民族特色的民族乡,符合条件可申报命名为“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
“一些地方撤乡建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导致民族乡数量减少。”1月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贵阳开幕,《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提请人大审议,贵州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唐林介绍贵州民族乡的相关情况时介绍,贵州民族乡已经从2011年的253个减少到目前的193个。
为保护好日渐减少的民族乡,贵州拟针对民族乡的发展进行立法,从民族乡的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等多个方面,拟规定一般不得撤销合并民族乡,民族乡享受的是建制镇的待遇。同时,还将设定“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的命名条件和程序,从多个方面加强对民族乡文化生态的保护。
民族乡全国最多
贵州作为少数民族大省,常住的少数民族有53个,其中有17个是世居少数民族,14个少数民族都单独或联合建立了民族乡,民族乡数量居全国首位。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贵州民族乡在2011年有253个,数量全国最多。但是到了2017年初,因为部分地方城镇化建设步伐较快,根据需要撤乡建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目前贵州的少数民族乡已减少到193个。
根据省人大民宗委副主任吴军介绍,民族乡多处在偏远地区,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相对滞后,大多数仍处于相对贫困状态。全省934个贫困乡镇中有166个是民族乡,占到现有民族乡总数的86%。根据《条例草案》规定,立法后对民族乡数量、政策、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多个方面的发展都有好处,在推动城镇化发展的同时,保证了民族文化的传承和文化生态的保护。
撤并要严格审批
《条例草案》明确,民族自治乡是指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镇级行政区域。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民族乡的乡长由建乡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在民族乡的管理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民族乡保护和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对于民族乡的撤销或者合并方面,拟规定民族乡一般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确实需要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听取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民族乡群众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民族乡的政策待遇方面明确,民族乡享受建制镇的待遇。
传承民族文化可享相关政策优惠
《条例草案》拟对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的命名进行明确: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时代传承,且民族特征鲜明,具有独特的民族文化景观;具有少数民族农耕文化遗产,或者自然资源整体保存完好;具有代表性和民族特色的民居样式、村寨风貌和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自然村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命名为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具体的申报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事务部门逐级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文化、民族事务部门命名后公布。
在传承民族乡传统文化方面,将优先扶持民族乡传统手工艺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鼓励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民族乡领办兴办民族工艺企业,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此外,在民族乡教育发展方面,也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民族乡学校教育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教师培训等项目,支持民族乡办好村小和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针对以少数民族语言为主要交际用语的民族乡,应当采取措施招聘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小学和学前教育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