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贵州等16个省市可跨省异地缴纳交通罚款

03.05.2016  12:18

    近日,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自5月1日起,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罚款试点范围从原来6个省扩大到16个省(市),增加了10个省(市)。

    去年7月1日,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6省首批试点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此次增加了第二批10个省(市)试点,分别为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庆、陕西。

    据了解,今年5月1日开始,当事人在上述16个省(市)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处罚后,可以到处罚地指定银行的全国任一营业网点柜台缴款。

    值得提醒的是,并非所有的跨省交通违法都能在异地缴纳交通罚款,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够异地缴纳罚款。首先,被处罚的驾驶人必须是异地驾驶人。即被处罚的驾驶人所持有的驾照的发证机关,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不是同一省市。其次,必须是交警民警现场作出的处罚单。不适用于电子监控违法记录,以及民警在车辆上粘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龙安洲 记者 曾瑶)

[责任编辑: 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