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制定生态保护清单 划分29个职能部门责任

07.09.2016  20:07

    近日,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据悉,这是我国首个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规定(试行)》共六章二十三条,分别对党委政府、党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部分中央在黔单位等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其中,对政府职能部门,明确了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共29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对金融管理部门、保险监督部门等5个中央在黔单位的具体责任进行了划分。

    《规定(试行)》以清单方式明确了党委、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了党委系统主要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厘清了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范围,明确了部分中央在黔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规定(试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政策划定,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统一牵头管理,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对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划分,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并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负责环境质量红线的划定及实施;配合相关部门编制空间规划、推进市县“多规合一”,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并实施。(记者 刘磊)

[责任编辑: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