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中国维护太空等新型领域国家安全决心不可动摇

03.07.2015  20:32
原标题:述评:中国维护太空等新型领域国家安全决心不可动摇

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等新型领域,不专属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中国按照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在这些领域积极开展探索开发,有权依法保障自身相关活动、资产和人员的安全。

中国通过的新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中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神舟”飞天、“嫦娥”探月、“蛟龙”潜海、“雪龙”科考……近些年来,中国在太空、深海和极地探测领域取得了不俗成绩。中国实现了航天员上天和飞行器绕月返回。“蛟龙”号载人潜水器7062米下潜深度刷新世界纪录。中国已完成31次南极科考、6次北极科考。

中国载人航天工程于1992年正式启动。如今,中国已成为能够独立开展载人航天活动、掌握空间出舱活动技术的世界航天大国。中国对外层空间这一“战略新疆域”,有着现实和潜在的重大国家利益。

研究表明,在航天领域每投入1元钱,可以产生7至12元的回报。中国的投入保障了航天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同时,航天活动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也给民众生活带来了福音。

中国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国际海底区域勘查活动。2001年在东北太平洋获得多金属结核矿区,2011年在西南印度洋获得多金属硫化物矿区,2014年在西北太平洋获得富钴结壳矿区,中国获得了三块具有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采权的海底矿区。

自2010年开始,中国大洋协会系统开展了大洋海底命名工作。截至2014年初,中国已有29个海底地名提案通过了国际海底地名命名分委会的审议。

中国的极地考察始于1984年,经过30余年的努力,目前已形成由“雪龙”号极地科学考察船,五个考察站(南极长城站、中山站、昆仑站、泰山站和北极黄河站)和中国极地研究中心组成的科研体系。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极地考察的主要国家,在极地与全球气候变化研究、南极陨石搜集与研究、磷虾生物学研究等方面走在国际前列。根据2011年发布的《南极洲中国地名词典》,中国已命名了359个南极地理位置。

随着经济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在“上天入海下地”等前沿科技领域的突破不会止步,中国成为世界“太空深海极地俱乐部”的VIP会员已是不争事实。

太空、深海和极地,都是“全人类共同财产”,没有任何国家可以专门拥有它们。中国严格遵守《外层空间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等国际公约,按照相关规定,在太空、深海和极地开展科学考察、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有助于了解和利用这些资源,提高对上述领域的科学认知水平,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中国在新国家安全法中对太空等新型领域作出原则规定,并不是要将它们据为己有或划分势力范围,而是依法保障自身相关活动、资产和人员的安全,为相关领域工作提供法律支撑。中国的这一做法无可厚非,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西方发达国家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逐步加强这些新型领域的立法工作,美国、日本、俄罗斯以及有关欧洲国家都将参与太空、极地、深海活动作为国家安全战略和立法的重要内容。

美国目前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空间制度。在履行国际空间条约义务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这些制度积极寻求空间活动商业化,促进了美国空间产业的稳健深入发展。瑞典、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均完成了空间立法。

目前,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相继制定了国际海底区域矿物资源开发的国内法,法律效力优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瑞典、日本等国,先后加强了本国的南极政策和南极立法,为南极战略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规范本国公民的南极活动。

中国此次在新国家安全法中列入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这些新型领域,并对其作出原则规定,将有利于中国在这些新型领域的立法工作,推动和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中国愿意与世界其他国家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探索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过程中开展多方面的国际合作,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造福全人类作出贡献。(记者刘欢 刘斐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