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非法制毒环境污染案宣判
中新网贵阳5月31日电 (记者 周娴)中国首例非法制毒环境污染案31日在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宣判,4名相关涉案人员悉数领刑。
据悉,这是中国增设“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后,首例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定罪,数罪并罚的环境刑事案件。
2016年1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环保部门在调查该区马洞村及相邻村庄水井恶臭味来源时,发现一家制毒工厂。后经警方侦办获悉其生产的制造冰毒原料麻黄碱销往缅甸。
据悉,该案的数名被告人从福建省流窜至贵州省,分工协作“非法制造”制毒物品,再运输至中缅边境贩至境外。犯罪行为具有“作案时间连续长、作案地点跨区域、社会危害大”,“犯罪团伙家族化、犯罪行为职业化、犯罪链条产业化”等特点。
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对一起公安部督大案进行宣判,4名被告悉数领刑。 周娴 摄清镇人民法院生态法庭经审理,根据4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2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1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制毒物品”的生产、运输行为纳入刑事打击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从严惩处力度,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治理。
环境资源是重要的公共资源而应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护全社会共同生存的环境。
被告人易文发、刘长勇、刘勇金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组织“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仍然帮助生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并将属于危险物质的生产制毒物品废水利用溶洞向外环境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还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易腾辉;“非法运输”制毒物品麻黄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非法“制造物品”将“有毒废水”引流至附近溶洞内秘密排放。清镇法院审理认为,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而且还严重危害了周围居民的生命安全,应并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