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违规会议费屡审屡犯 责任追究处罚不到位
22个中央部门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384个;23个部门超标准、超范围或虚列会议费支出1355.85万元;14个部门向所属单位等转嫁摊派会议费555.95万元……
这些表述出现在6月24日下午,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做的《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2013年审计报告”)中。
2013年审计报告披露,此次审计了38个中央部门,延伸审计这些部门的389个所属单位,这些单位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财政拨款支出比上年下降22.93%,但是有些部门没有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会议费管理使用不严格,违反财经制度规定。
一年前的6月下旬,审计署审计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2012年审计报告,大范围披露了中央部门单位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揭示了超计划、超标准以及转嫁摊派相关费用等问题。2012年审计报告披露,各中央部门均存在超标准列支会议费,有的部门一年超计划召开会议200多个。
“这么多的中央部门多次违反规定,会议费使用存在很多违规问题,反映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存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是延续多年的问题了。”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邓淑莲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邓淑莲介绍说,中央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维持部门正常运转的必需费用,比如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可以看作吃饭财政,这类支出每年相差不会太大,“可以做手脚的空间不大”,项目支出是做事财政,“每个预算年度要做多少事,会有很多差别。”
按照我国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会议费支出属于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编制时,申请会议费预算支出的理由比较好找,不像基本支出,申请预算支出时要按照人头来计算。”邓淑莲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认为,会议费支出与其他支出比较,支出内容有较大弹性,较容易与招待费等混淆使用,特别是会议费支出发票在宾馆酒店可以集中开,所以有些不好直接入账的其他费用支出或需要调节的费用支出,有的部门会在会议费支出中报销。
不好入账的其他费用支出或者需要调节的费用支出,可能有哪些呢?
记者注意到,2014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本级部门和下辖区在公布2014年部门预算时,除了列出“三公经费”预算外,不少部门将会议费单独列出,公众马上发现,广州市本级各部门会议费预算总额巨大,相当于“三公经费”的近一半。
广州市花都区2014年预算晒出的会议费是2850万元,据此估算,如果按一年250个工作日计算,每天的会议费超过11万元。
广州市花都区政府在给媒体的书面回应中表示,由于对会议费预算编制口径理解不统一,有的部门将部分培训费列入了会议费预算,区教育局列了200万元培训费进入会议费。
广州市教育局回应,市教育局包括66个预算单位,人多会多……
邓淑莲说,根据《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会议费与培训费分属不同科目,“可能有些培训与会议相似,有的会议借着培训召开,这说明当前预算管理松懈,支出随意、科目混淆的现象突出。”
“一项支出超预算了,就放进其他科目,这种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很常见。”邓淑莲说。
2013年审计报告披露中央23个部门超标准、超范围或虚列会议费支出、向所属单位等转嫁摊派会议费,比如,国家卫计委有关司局2012年和2013年有3次工作会议由其所属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具体承办,会议费99.85万元均由医药企业赞助。
在邓淑莲看来,这些都属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的不规范做法,“某个部门申请到了某个会议的预算项目支出,如果转嫁摊派给了所属单位,这笔预算就不会用到这个会议上了,就有可能用在其他公务消费上。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政策大环境下,政府部门的公务消费日趋收紧,有些部门可能会想到这种办法,转移一些公务消费的出口。”
从2014年1月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将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人大、政协的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支,并要求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严格限定会议会期和召开频率,规定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详细规定了会议费开支范围,按照会议类别,规定了每人每天的开支标准。
虚列会议费支出、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等都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为何一直未能彻底杜绝?在2013年审计报告中被点名的一些会议费使用管理违规的中央部门,很多都是连续多年屡审屡犯。
2013年审计报告中指出,从审计情况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仍然突出,反映出一些单位和个人法纪意识淡薄,责任追究和处罚也不到位。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教授曾康华表示,屡审屡犯与整个制度建设有关。当前,审计部门主要还是查账,未被赋予更多的监督职责,将来可以让审计部门在查出问题后,对问题的后续处理上,能够更多参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盛霖分析说,除了对审计报告中披露问题的整改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外,在财政工作中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需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有待加强。一些问题反映出体制和机制上的不合理,比如,目前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的责任不太明确,财政预算基本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够完善,有很多问题的处理没有个统一的标准和口径。尽快研究界定财政支出的范围、边界,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的责任,这是解决屡审屡犯的根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