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时评:公积金之争根源何在?
中工时评:公积金之争根源何在?
本网评论员 曹茂竹
进入7月,对公积金的存废之争颇多:从公积金管理系统庞杂、浪费惊人,到公积金支取困难、“劫贫济富”;从公积金年收益仅能买“一斤瘦肉”,到某地方国企违规超额发公积金……涉及到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多个利益相关方,唇枪舌战中“箭靶”不一,矛盾重重。
但经过一番梳理,不难发现,对公积金的诸多争议无不可以追溯到公积金私有产权属性所面临的困境上来——现有的公积金制度实现着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这与公积金固有的私有产权属性产生了冲突。
住房公积金的私有产权属性是其与其他社会保障诸如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的不同之一。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纳,作为专项资金运营,不纳入社会统筹,因而本不应参与收入再分配。换言之,职工对其缴纳的公积金具有排他性的私有权。然而,当理论上的“私有产权”遇上现实中的“再分配”,不可避免地催生了三重矛盾:
首先,住房公积金覆盖群体与未覆盖群体的矛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为1.06亿人,主要覆盖群体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的员工,部分私企、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则未被覆盖。然而,住房公积金却享受着提取时免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是否可以看作是公积金未覆盖群体给已覆盖群体买单呢?
其次,同为公积金缴存人,多缴者和少缴者之间的矛盾。公积金的缴存数额与工资基数挂钩,在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模式下,收入较高的缴存人固然可以通过低息贷款获得购房优惠,而低收入的缴存人却往往无法满足公积金贷款甚至提取条件,被迫接受低于一般存款利息的公积金利息收益。这也是“劫贫济富”说法的根源。
最后,公积金缴存人与管理机构的矛盾。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具有私有产权,理应享有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却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和补充廉租房建设。对于最后一项用途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财产而非政府资金,将职工个人财产的增值收益像财政拨款一样作为再分配的手段支持保障房建设是否合适?
以上三重矛盾,表现在缴存人在公积金投入和收益上的不合理,根源于公积金的私有产权属性和在实际操作中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在尊重私有产权的制度下,人们以其完全拥有对经济物品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排他性权利,投入和收益应该是严格的正相关,不应存在一方为另一方“买单”的情况。然而现存公积金制度以其缴存的强制性、支取条件的种种设定、管理运营过程中的垄断等,实现了行政干预下的收入再分配,这实质上构成了对职工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公积金存废之争,实为公积金私有产权之困。接下来公积金相关制度的修订和改革,须扩大公积金覆盖面的同时,在确私权、缩“公权”方面有所突破。如此,方能化解制度设计本身的自相矛盾,治愈公积金制度之沉疴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