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出台规定:中心城区外可设公益性治丧场所

28.04.2016  21:05

    本报讯 昨日下午,《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经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明确,云岩、南明、观山湖区以外的乡政府、社区,征得周边居民同意后,可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自助的治丧活动场所。

    《办法(草案)》明确,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节地生态安葬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据了解,针对市人大常委会调研中发现“全市悼念场所较少”的问题,《办法(草案)》首次提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得周边居民同意后,可以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治丧活动场所,为单位职工、辖区居民提供集中治丧服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将云岩区、南明区和观山湖区排除在外是考虑到这三个区域属城市中心城区,且就目前的调研情况来看,现有的殡仪服务场所基本能够满足该区域群众的治丧需求,加之在城市中心城区设立治丧活动场所,也会产生环境、噪声以及扰民等情况,故而予以排除在外。(本报记者 肖达钰莎)

     延伸阅读

     农村公益公墓

     墓穴不超1平米

    针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混乱等问题,《办法(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免费向村民提供墓地,由村民自主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或者自行修建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的墓穴安葬。

    修建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节地生态安葬

     可获奖励补贴

    《办法(草案)》明确,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和环保殡葬用品奖补制度。丧事承办人采用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置骨灰的;生产者、销售者、殡葬服务单位或者丧事承办人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殡葬用品的,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奖励、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且向社会公布。

     殡葬服务单位

     接受政府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殡葬行业协会定期对殡葬服务单位的运营秩序、服务质量、环境卫生等开展行业评价,并且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鼓励经营性公墓

     建设节地型墓位

    《办法(草案)》鼓励经营性公墓建设占地面积小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的节地生态型墓位。 本报记者 肖达钰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