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回应"古城环卫局长挪用公款仅被降级"

25.06.2015  08:52

近日,有媒体报道“丽江市古城区环卫局原局长李文伟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处降级处分。”该报道引起社会和网友热议,丽江市古城区纪委和古城区人民检察院24日做出正式回应,对事件进行了详细说明,表示不存在“古城区环卫局原局长李文伟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的说法。

据了解,2009年10月31日,古城区纪委对李文伟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区环卫局原财务科长赵丽媛、原会计和德祥、原出纳苏彦珍共同贪污公款问题,原办公室兼工会出纳高丽挪用公款问题及区环卫局违纪违规发放加班工资等问题。因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古城区纪委监察局于2009年10月31日将此案件移送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材料中反映的线索进行依法初查后,于2009年11月3日对古城区环卫局职工赵丽媛、苏彦珍、和德祥涉嫌贪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于2009年12月3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古城区法院于2010年3月3日对赵丽媛、苏彦珍、和德祥以贪污罪作出判决,判处三人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2010年6月5日,古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高丽利用其担任古城区环卫局工会出纳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60000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前已全部归还,被判处其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表示,在办理古城区环卫局相关经济案件中,发现环卫局全体职工存在发放加班工资的情况,涉及违规违纪发放的全部加班工资443056.72元(其中包括李文伟违纪所得52357.56元)均已全部追回,根据当时查实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李文伟涉嫌犯罪。为此,将李文伟涉嫌违规违纪的案件转区纪委进行处理。

根据区纪委通报,李文伟因私分国有资产、失职渎职、私设“小金库”、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经古城区委批准,区纪委于2010年1月11日,给予李文伟开除党籍处分;古城区监察局于2010年1月12日,给予李文伟行政撤职处分。

该案件于2010年4月12日侦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