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退休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 安徽高院再审维持二审量刑

30.12.2014  20:46

新华网合肥12月30日电(记者刘美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30日上午对备受关注的“高尚挪用资金”再审公开宣判,认定高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量刑,同时改判对高尚挪用资金未归还的62.87万元予以追缴。

2013年11月,安徽淮北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作为“高尚挪用资金”案二审的公诉人,在办案中受到上级领导干预,办案有误,致使“明显无罪”的高尚成了戴罪之身。孟宪君这一举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推动了该案的重审。

据安徽省高院介绍,2003年12月,淮北市市容局职工高尚向该局领导提出,其本人有块地,可以找开发商建住宅楼,为职工集资建房。淮北市市容局经研究,同意与开发公司联系开发住宅楼,由职工集资购买。经高尚联系,2004年2月10日,淮北市市容局与淮北市图南房地产公司签订《住房购销协议书》,约定市容局购买图南公司开发建设的住房4万平方米,双方设立共同账户,资金调配由双方共同管理,由市容局副局长兼环卫处处长李安祥主管,高尚为基建办负责人。

据介绍,为规范购房集资款的管理使用,李安祥要求以环卫处工会的名义在淮北建设银行开设职工购房集资款专用账户,专户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其签批。专户银行印鉴为环卫处工会印章和李安祥个人私章。2004年3月至8月,淮北市市容局148户职工每户3万元集资首付款,共计444万元存入环卫处工会购房集资款专用账户。2004年4月29日,高尚利用其负责基建办工作并持有李安祥私章的便利条件,未向李安祥报告及签批同意,从集资专户中将360万元转入市容局与图南公司双方设立的共同账户。此后,高尚从共同账户中陆续对外转款,除用于支付土地款、图南公司相关费用等外,将其中的62.87万元挪出归其个人使用。案发后,被转出的360万元职工集资款尚有71.07万元没有追回。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高尚在本案中没有挪用职工集资建房款的行为等为由,判决高尚无罪。宣判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高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高尚无罪属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高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71.07万元。高尚不服生效判决,提出申诉。安徽高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今年12月11日,安徽省检察院针对此事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备受社会关注的高尚挪用资金案的有关情况,并称通过调查,确定该案没有领导干预办案,孟宪君在此事中多处说法不实。

安徽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高尚未经签批同意,将市容局职工集资款360万元从单位集资专用账户转出后,将其中的62.87万元挪出归其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处罚。鉴于高尚能如实供述本案相关事实,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原判对被告人高尚犯罪所得予以追缴的71.07万元数额不当,应予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