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龙新区环保率先在黔西南州实施第一起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环境违法案件
2015年1月1日新的环保法正式实施后,为环境监察部门赋予了更为明确、更为有力的执法权,也给执法人员在环境监察执法中指明了新的方向,同时也给存侥幸心理的部分违法企业者敲响了警钟。
2015年3月5日晚,义龙实验区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兴义市余江芭蕉芋淀粉厂进行暗查,发现该厂通过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经过几天的调查取证,掌握了兴义市余江芭蕉芋淀粉厂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证据,针对该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义环责决字[2015] 1号)。
3月12日、13日晚,连续接到群众举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兴义市余江芭蕉芋淀粉厂利用3月6日检查时未发现的其它管口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14日,义龙实验区环保局局长刘需毅带领执法人员,到该厂进行复查,发现在厂区范围内排洪沟渠共有4处排污管口,且仍有继续排放污染物行为。以上事实证明,该企业未按照(义环责决字[2015] 1号)要求进行整改,当地环保局再次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义环责决字[2015] 2号)。
根据兴义市余江芭蕉芋淀粉厂环境违法行为,经当地环保部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厂并未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已受理此案件,目前已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王某实施行政拘留,对企业另一责任人余某,因该人为当地政协委员,现正上报处理中。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义龙实验区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执法的宗旨,在今后的环境监察中,依就继续发扬,严厉查处每一起环境违法案件。维护区域内环境安全,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执法人员现场对偷排暗管进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