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在乌江等重点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

02.09.2014  12:48

  为切实加强全省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省政府决定在乌江(含乌江上游三岔河、 红枫湖 和乌江干流)、沅水(含 清水江 、氵 舞阳河 、松桃河)、 都柳江牛栏江 —横江(含草海)、南盘江、 北盘江 、红水河、赤水河等八大水系实施环境保护 河长制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我省在乌江等重点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实施重点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境质量责任制,全面加强乌江、沅水、都柳江、牛栏江—横江、 南盘江 、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促进流域水质稳定达标,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

  通知规定,省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全省流域环境保护“总河长”,各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各自辖区内主要河流环境保护“河长”。“河长”职责如下:

  “总河长”。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河长”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协调解决全省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未完成流域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州)“河长”进行约谈。

  市(州)“河长”。对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完成省下达的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辖区主要河流年度水环境综合整治 工作计划 ,确保计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下达辖区内县(市、区、特区)“河长”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对县(市、区、特区)“河长”上一年度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协调解决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市、区、特区)“河长”。对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市(州)“河长”下达的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辖区内主要河流年度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确保计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协调解决辖区内主要河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考核方面,“河长”考核内容为:各市(州)、威宁自治县、仁怀市以及赤水河流域“河长”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报“总河长”同意后下达;县(市、区、特区)“河长”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及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要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报市(州)级“河长”确定。

  考核时间和方式为:省环境保护厅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市(州)“河长”上一年度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同时向当地党委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州)“河长”于每年4月底前对辖区内县(市、区、特区)河长上一年度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向社会公布。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和抽查项目建设进度等方式进行。

  通知还规定:乌江等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河长”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河长制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以及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达到规定水质类别要求的地方,在省级环境保护项目资金上给予支持;对未完成河长制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流域考核断面水质超标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下滑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地方,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区域限批 ,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长”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