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环保局组织学习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4.08.2017  20:38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近日,德江县环保局局长王高组织了全体职工以专题会议的形式,学习了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会议总结条例修改内容:一是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明确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竣工验收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会议要求:一是全体干部职工一定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快适应新常态工作机制。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容要求开展工作;二是要切实扭转原重审批轻监管的态势,严格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将《条例》取消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了企业不合理负担;三是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对修改后《条例》的宣传,切实做好解释工作,进一步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提高群众对环保工作的满意度。

  据悉,该条例是2017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