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出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

09.12.2015  16:37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夯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助推“十三五”期间医疗卫生事业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近日,六盘水市出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到2017年,每个村卫生计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到2020年,每个行政村建成1所以上标准化村卫生计生室,乡村医生配备达到每千服务人口1名,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显著提高,配置结构明显优化,基本适应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意见》规定,将乡村医生的执业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在6个月之内申请进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在村卫生计生室继续执业。对违法违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计生室执业。乡镇卫生计生院、村卫生计生室医务人员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提升的,其学杂费在取得相应学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全额报销。

  《意见》规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乡村医生开展培训,其中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计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各县(特区、区)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培训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负担。

  《意见》规定,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不低于300元。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按年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至少达到人均每月417元。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48%左右。

  (编辑 曾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