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举措”规范命案受理审查工作

30.12.2015  15:10

               

 

2015年以来,案管部门将对命案的受理融入到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把对命案的规范化审查摆在突出位置,在受理程序上除使用通常的方法外,还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通过审查,对符合收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收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最大限度防止了公安对命案的“带病报捕”和“带病移诉”,效果明显。主要做法有: 一、规范对物证的审查。物证能客观地反应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审查物证的原始特征、来源、是否遗留有相关生物检材、是否送检。二是审查收集固定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审查与其它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四是针对犯罪工具,着重审查出处、形态、特征、提取地点、提取过程、提取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是否签名,审查是否进行辨认、与死者伤痕是否吻合,与口供等证据是否相互印证,犯罪工具上附着的血迹、指纹等生物样本是否提取和送检等。 二、规范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现场勘查在完善证据链条、增强司法人员内心确信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审查现场勘验是否全面、细致。二是审查勘验检查情况是否存在问题和矛盾。三是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记载内容与现场、实物、照片、录像是否吻合。四是审查是否遗漏提取重要痕迹、血迹、物品,所提物品是否与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相符。五是若扣押物品还需审查物品的特征、数量与文件清单记载是否一致,及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字确认等。 三、规范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能对专门性问题提供科学认识,能对案件事实进行印证和补强。如:案管部门要求公安机关需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提取附卷;伤情鉴定中要将作为鉴定依据的病历材料附卷备查等。一是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二是审查鉴定所需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合法,有无被污染。三是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论证过程是否严谨。四是审查文书内容是否规范、作出鉴定的时间与送检时间是否合理、援引法律条文是否正确、鉴定过程分析与鉴定意见是否对应。五是审查是否告知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有异议等。 四、规范对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录音录像资料能客观还原案件事实,特别是同步录音录像在命案的认定中具有重要价值。一是审查录音录像资料的载体是否破损、能否正常播放、读取。二是审查证据来源、搜集、固定、流转是否合法。三是审查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四是在特殊情况下,邀请院技术部门参与审查有无被恶意技术处理、有无人为取舍、添加。 五、切实做到“四个必须”,做好规范司法行为的“守门员”。一是无论是客观性证据还是主观性证据,都必须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严重违背法定程序的证据及时向办案部门通报,对于存在一般违法或轻微瑕疵的证据,及时要求公安补正。二是对被羁押的嫌疑人必须结合提讯凭证的记载,核查讯问时间、讯问人是否与讯问笔录对应。三是对嫌疑人的身份辨认、入所健康检查、出所健康检查必须进行审查。四是对尸体的安埋情况必须审查,注重审查卷内是否有安埋死者的材料、是否有死者家属的询问笔录、案件是否存在上访、抬尸闹事等风险隐患。(石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