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1月1日起人体器官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由民政承担
25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捐献人器官的,应当优先安排。
捐献人提出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申请,红十字会必须7日内予以办理
《条例》明确,捐献人捐献器官前,应当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担任捐献执行人。没有近亲属的,可以由捐献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捐献执行人。近亲属、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并共同指定或者委托捐献执行人。
根据《条例》,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时,公民应当明确捐献的人体器官名称,以及捐献执行人等事项。
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后,公民要求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的,红十字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7日。
捐献人近亲属临床使用应优先安排
针对如何确保捐献人体器官公平、公正、公开分配的问题,《条例》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临床分配应用,应当遵照有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纳入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地域优先和病情进行公平分配。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捐献人器官的,应当优先安排。
《条例》明确,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医疗机构在红十字会协助下将捐献人遗体送殡葬单位火化。捐献人的近亲属要求自行处理的,应当尊重其意愿,并按照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
民政等部门应承担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红十字会应设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
《条例》提出,民政等部门应当承担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捐献人遗体接运、停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公路、铁路、民航等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运送提供便利。
同时,省红十字会应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为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实施人道关怀和救助。救助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赠。省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管理、使用等信息,保障捐献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此外,省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出具人体器官捐献证明和纪念证书,建立捐献人纪念网站,提供缅怀场所,定期组织缅怀活动。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完善公益性殡仪、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红十字会为捐献人开展缅怀活动。
禁止医务人员私自处理和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
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禁止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和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私自处理、买卖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予以没收。
《条例》还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胡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