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受双方合法权益

29.05.2015  13:40
      5月22日,《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正式进入一审。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构,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人体器官捐献的执法监管主体,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工作主体,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纪念缅怀和信息库建设等组织工作。

  “《条例(草案)不仅明确了政府责任,完善了工作体系。还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一系列过程进行了规定,将有利于规范器官捐受行为,保障捐受双方的合法利益。”省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因为民生诉求大,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地方立法节奏非常快。从成立起草小组到一审,仅用了1年多时间。虽然时间紧凑,但《条例(草案)》却是经过了精心打磨。其间,历经了11次征求意见、3次调研、15次论证并修改文本。

  据介绍,我省是全国第五个制定人体器官捐献省级立法的省份。我省制定的该《条例(草案)》,不仅吸收了外省的立法经验,还结合贵州实际进行了创新,注入了更多人文关怀。如“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可以向临近待捐状态的潜在捐献人提供上门登记服务”,如“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后,公民要求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的,红十字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如“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捐献救助金,为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实施人道关怀和救助”,再如“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捐献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