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草案)

27.05.2016  15:29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四、第六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内容为:“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五、将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六、将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后增加“并公布代表名单”。

  七、将第四十四条调整为第四十五条,并将条文中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或者无效”修改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或者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八、将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原第五项顺延为第六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内容为:“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原第六项顺延为第八项。

  九、将第五十二条调整为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内容为:“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此外,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