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草案)》所涉条文修改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草案条 文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 |
一 |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所辖的县、自治县、市、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州所辖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州所辖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 贵州省已经取消“地区”行政区划。 |
二 |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
| 贵州省已经取消“地区”行政区划。 |
三 | 第二十五条 依照《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 第二十五条 依照《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 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
四 |
| 第三十五条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 依据《选举法》新增的第三十四条。 |
五 | 第三十七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因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选民因病、因残疾不能到投票站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流动票箱的投票,必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 第三十八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因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选民因病、因残疾不能到投票站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流动票箱的投票,必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 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
六 | 第四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监督下,核对票数,进行计票。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共同签字。 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于该选区投票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向本选区的选民宣布,并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审核。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条例确认选举有效后,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确认有效后,当场予以宣布。 | 第四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监督下,核对票数,进行计票。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共同签字。 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于该选区投票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向本选区的选民宣布,并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审核。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条例确认选举有效后,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确认有效后,当场予以宣布 ,并公布代表名单 。 | 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新增的第二款。 |
七 | 第四十四条 选出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或者无效。 | 第四十五条 选出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 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或者无效 ,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 | 依据《选举法》新增的第四十六条。 |
八 | 第四十五条 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三)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参加投票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五)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六)投票选举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 | 第四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三)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参加投票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五) 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 (六)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七) 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八) 投票选举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 |
依据《选举法》新增的第四十六条。 |
九 | 第五十二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重新核实选区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5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3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程序和方式,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依照《选举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 第五十三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重新核实选区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5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3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程序和方式,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依照《选举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
依据《选举法》新增的第五十六条第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