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 拒执罪自诉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 李阳)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六起拒执罪自诉典型案例(详见三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执行局财产刑执行室主任闫燕出席会议并通报有关情况。
张根大介绍说,这六起典型案例在追诉程序上,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两个条件,按照自诉程序立案审理。在犯罪构成方面,均能紧扣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认定。在刑事处罚上,均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今天公布的案例中,有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较为严重的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的案例,如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对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的案例,如李许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鉴于李许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一审宣判前能够与吕某等人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有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被告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如廖长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鉴于被执行人拒执犯罪情节轻微,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对其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有对于自诉人与被告人已经达成和解、自诉人要求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例,如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在被执行人与自诉人达成和解、自诉人主动要求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在追诉程序上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丰富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积极实践,通过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审判,促使执行案件全部或者部分得以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