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商局召开《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

08.05.2015  13:46

  1月13日,《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在贵阳召开,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徐望北、综合处处长卢启伦、财金处处长杜建军,省工商局诚信处处长韩道权出席会议,新华社贵州分社、香港文汇报、中国新闻社贵州分社、贵州电视台、贵州日报、贵州都市报等15家媒体参加会议。新闻发布会由综合处处长卢启伦主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12月15日以黔府发〔2014〕46号文件印发了《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各级国家机关将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限制、约束措施的惩戒。
  《办法》包括总则、失信行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守信激励、保障机制和附则八个部分。
  总则明确规定了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失信行为的等级划分、惩戒及其管理,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管理事项中,应当核查和依法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具体执行,对企业失信行为的等级划分和联合惩戒应坚持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办法》将企业失信行为划分商务领域和政务领域两个部分。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合同,骗取贷款,非法集资,违规、违法担保等这些行为被定义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诉讼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以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行为被定义为政务领域失信行为。
  《办法》将企业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未通过各级国家机关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未及时到各级国家机关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撤销、变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国家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检验等行为可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等行为可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徐望北在发布辞中强调: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是《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级国家机关要根据企业失信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等级划分结果,对失信企业共同实施惩戒,即一个部门记录和划分的失信行为,各相关部门都要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失信企业予以依法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工作中,应当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措施。《办法》对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作了规定。同时,对企业守信行为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机制。
  《办法》对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联合惩戒约束机制,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发布会最后,杜建军处长和韩道权处长就记者提出的《办法》出台的意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情况、联合惩戒与一般惩戒的区别,以及企业如何进行信用修复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