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贵州明年元旦施行相关条例
《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年1月起实施
——拒不开展协商将列入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
10月13日,记者从贵州省总工会获悉,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将列入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
据了解,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条例》共8章45条,分别就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依据、协商代表产生、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合同报送备案及争议的处理、违反工资集体协商有关规定的处罚等方面作了规定。
鉴于实践中一些企业资方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认识不到位,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或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以旷工、耽误工作等理由,降低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等情况。《条例》明确,不得享受各级政府对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不得参加由公共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表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列入不良信用企业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劳动保障执法年度书面审查不予通过;企业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为保护参与协商职工利益,《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企业补发协商代表应得的工资、福利。企业非因法定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依法支付赔偿金。
《条例》的颁布,是贵州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来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因此,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分配关系,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职工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