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记者从省总工会召开的《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截至目前,我省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22241份,涵盖企业49705个,覆盖职工189.85万人,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92.60%,走在全国前列。 本报讯(记者姚东)10月13日,记者从省总工会召开的《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截至目前,我省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22241份,涵盖企业49705个,覆盖职工189.85万人,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92.60%,走在全国前列。 据了解,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2002年,我省出台了《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作为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但由于缺乏刚性监督,是否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协商质量的高低,往往取决于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开明程度。因此,到2010年,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仅为10.95%。 2011年,省总工会启动了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规划,制定了推进措施和激励办法,工资集体协商一年一个台阶,2011年、2012年、2013年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分别达到了73.88%、82.72%、92.60%。目前已有仁怀市白酒行业、铜仁科特林公司、贵绳集团等一批集体协商典型。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企业行政主要是非公企业主对工资集体协商认识不够,部分职工群众参与热情不高;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强等。为此,省总工会始终坚持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积极推进我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工作,省人大十二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日前已通过了《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来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我省成为全国第九个颁布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省份。 相关链接 《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 1、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3至9人。企业中女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使用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达8%的,应当有女职工、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2、双方在协商时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3、对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享受各级政府对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不得参加由公共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表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不良信用企业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劳动保障执法年度书面审查不予通过;企业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