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02.12.2016  14:04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标要求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提质增效这条主线,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从2016年起,在全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基本完成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等工作,相关职能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为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要针对自身的不同特点,理清工作思路,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分类处理,项目化分行业、分类别、分地区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二)坚持引导与自主结合。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当双方分歧较大且无法协商一致时,由属地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裁定,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和按时完成。

(三)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改革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部分费用。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根据企业效益、隶属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予以相应补助。

(四)坚持维修改造经济可行。原则上“三供一业”基础设施先移交后改造,具体形式由移交双方平等协商确定。要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满足职工正常生活需求。

(五)坚持积极稳妥整体推进。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移交、分流安置,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政策衔接,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确保移交期间供水、供电等服务水平不下降。

三、移交时限

(一)中央在黔企业(包括国务院直属、国务院国资委监管、金融、部属等企业)2016年全面启动,2017年年底基本完成分离移交。

(二)中央下放企业(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包括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2016年12月全面启动,2018年10月基本完成分离移交。

(三)省属企业2017年1月全面启动,2018年10月基本完成分离移交。

(四)市(州)属及以下企业2017年全面启动,2018年10月基本完成分离移交。

四、实施步骤

(一)移交准备阶段。

1.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改造标准。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级国有企业的现实情况,制定本地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办法,出台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测算指导意见。要确保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对同一地区的移交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

2.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移交企业认真组织全面调查统计,核实涉及的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量、企业每年补贴经费等数据,摸清底数,切实掌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调查情况,制定本单位“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说明基本情况、工作思路、项目化实施步骤、完成时限等,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落实工作。

(二)组织推进阶段。

1.落实接收事项。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协调落实接收单位,建立接收平台。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开展工作对接,完成移交资产、移交人员、维修改造费用及其他移交事项的确认工作。其中,涉及棚户区改造并纳入当地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项目要统筹安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用好用足国家政策,避免重复建设。涉及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的供电移交企业要积极与供电部门协商,争取纳入农网升级改造投资计划。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实行业主自我管理。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鼓励遴选本地区创新能力强、运营经验足、服务意识好的企业,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培育成为区域性物业平台公司。

2.签订移交协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分离移交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移交资产、人员安置、资金保障、移接双方工作分工、维修改造项目前、中、后期管理责任等内容。

3.精准推进移交。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按照分离移交协议,分工协作,依法依规组织维修改造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移交企业监管部门以及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分离移交工作督导检查,及时办理分离移交项目涉及的各类手续。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破产改制等困难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分离移交工作新途径,创新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按时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移交企业在分离移交工作完成后报送全面工作总结,并将分离移交协议、资产移交材料等报监管部门备案。各地政府总结各阶段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进行学习和推广。

五、职责分工

(一)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如下:

1.省国资委牵头,总体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开展分离移交工作。负责与国务院国资委联系并汇报工作情况。

2.省财政厅负责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会同省国资委筹措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的补助资金。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推进军工企业的分离移交。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三供一业”新建设施立项等工作。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三供一业”中供水、供气和物业管理移交接收工作。

6.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企业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移交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

7.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移交接收中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8.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协调分离移交涉及的环保手续的办理工作。

9.省维稳办负责指导做好移交接收中维稳工作。

10.省总工会负责指导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二)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制定本地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具体办法,协调本地区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组织开展市属及以下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要发挥引导作用,落实接收单位,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移交企业要积极主动与移交项目所在地政府对接,签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遵守属地政府制定的改造标准和费用测算标准及相关政策、办法,自觉服从政府决定,要确保工作有效衔接,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分离移交工作未尽事宜,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后,在分离移交协议中约定。

六、政策支持

(一)经费保障。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央下放在黔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按标准补助100%。中央下放其他在黔企业按标准补助不低于50%,不足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省属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从统筹的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筹措的资金中视财力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市(州)属及以下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对于分离移交重点项目,省级可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二)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移交企业隶属的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项目改造建设所需土地,根据移交区域供水、供电、供气(暖)设施设备的实际需要由移交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移交企业负责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核算考核。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企业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省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抓好分离移交,协调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第一责任人,建立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专项工作机制,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为工作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对照本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建立绿色通道,缩减环节、优化程序、提升效率,及时办理移交涉及的相关手续。国有企业要采取“一事一策、一事一议”,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分类推进所属单位“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三)强化任务落实。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抓好本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每季度末(20日前)将相关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书面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资委)将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地区分离移交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按时合规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