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企业违法排污 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07.04.2016 07:55
本文来源: 贵阳新闻网
本报讯 近日,两家企业因在我市境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被罚,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据悉,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市首次对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执行行政拘留。
4月6日,记者从市生态文明委获悉,2015年10月,市环境监察部门在云岩区检查时发现,负责贵阳市1.5环黔春大道工程2标段施工的企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工地产生的废水及其它污染物经工地下方沟渠排入黔灵湖。2015年11月,市环境监察部门在观山湖区检查时发现,一混凝土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生产场地内的污泥水和生活污水排入金钟河上游。
针对这两起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但在复查时发现两处仍有污水排放。经调查取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两企业分别被处以20万元和15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
(胡琼方 本报记者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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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2016 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