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外国人在黔就业许可事项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87号)

02.06.2014  18:36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外国人来黔就业的人数明显上升,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逐年增多。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经研究决定,授权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外国人在黔就业的行政许可事宜,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授权下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事项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中附件之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二)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文件第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三、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五、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的行政区域内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审批工作。

  六、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地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名义办理外国人在黔就业许可事项,我厅不再办理。

          七、工作要求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管理工作,关系改革开放、维护稳定、促进国内就业和发展经济的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一是 我厅将做好授权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外国人在黔就业许可事项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将组织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是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许可流程,创新管理方式,严格办结时限,提高服务水平,为引进高层、短缺人才做好服务。 三是 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特别是对于低技能、无技能人员一律不予批准。 四是 推行备案制度。每半年向我厅报送许可办理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我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该项工作依法依规,高效便捷开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19日